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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湘睿消防企業社

之1號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系爭車輛之市值為何。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09-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