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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乙○○被 告 新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09-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