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2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即門牌號碼:苗栗縣公館鄉館中村15鄰宮前54號之建物價值,經本院函查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後,核定為106,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
0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