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30號原 告 上坤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6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