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乙○○被 告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對於被告學院之董事會成立有所爭執,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