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乙○○被 告 翊倉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