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1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68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80 元41平方公尺=1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