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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86號原 告 禾大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青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0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