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乙○○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因租賃權涉訟,且租賃定有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請查報系爭租賃契約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