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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兼法定代理 乙○○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94,456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9,435,720 元)。

二、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江錫麒律師、黃淑齡律師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0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