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乙○○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段第146、147地號等2筆土地之土地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乙○○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段第146、147地號等2筆土地之土地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