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丁○○被 告 丙○○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6,251元【計算式:系爭146 地號土地部分:80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5/16(被告甲○○應有部分)=5,785,93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147 地號土地部分:93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5/16(被告乙○○應有部分)=6,720,31
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785,938 元+6,720,313 元=12,506,251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為9,670,205 元,二者計22,176,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1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