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余任淨即象盈建材工程行
號被 告 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6,3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