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75,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