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3號抗 告 人 乙○○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即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
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3 號詳股確認董事資格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 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