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甲○○
44號丁○○
9巷22辛○○己○○
1號丙○○
巷2號乙○○兼前二人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庚00000000
壬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蕭碧玉、鄭田之繼承系統表,及渠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本(記事勿省)。
二、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