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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7號上 訴 人 乙○○

甲○○被 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7 號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5,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