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壬○○○
2號乙○○
之6號辛○○戊○○
5號己○○
巷6號丁○○
巷46癸○○
2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24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