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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壬○○○

2號乙○○

之6號辛○○戊○○

5號己○○

巷6號丁○○

巷46癸○○

2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24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0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