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乙○○
號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原告98年7 月13日之起訴狀,俱未明確、具體陳明前揭事項,僅為粗略、片斷之陳述,致本院無法理解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為何,而無從審酌。故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正前揭2 款規定之事項(並附繕本)。
二、請求撤銷買賣契約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