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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21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鄉○○村○○路新城11巷21號,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之司法院電子閘門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另原告起訴狀檢附之契約書,亦無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
裁判日期:200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