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海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綺華訴訟代理人 陳明寬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律師被 告 謝文俊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被 告 謝添財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被 告 謝長貴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複代理人 曾彥峰被 告 涂輝亮訴訟代理人 涂謝美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7日下午3 時整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