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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92號原 告 丁○○被 告 丙○○兼 上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甲○○、乙○○應將如附表二編號1 、2 、3 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甲○○、丙○○應將如附表二編號4 、5 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二分之一,被告乙○○負擔二十分之七,餘由被告丙○○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丙○○、乙○○2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文山里7 鄰37號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6 分之1 移轉登記予原告,㈢被告應給付原告租金利益新臺幣262,000 元。嗣原告分別於民國99年1 月5 日及同年

1 月2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當庭撤回其對上開建物所有權移轉及租金部分之請求,係屬訴之一部撤回,依上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訴外人葉善訓、葉建田、葉賢藏及葉麗雅等6 人為兄弟妹關係,為分配渠等父親葉萬德之財產,6 人於83年9 月30日共同簽立協議書,約定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權利範圍部分由6 人均分,每人各取得6 分之1,惟嗣後卻由被告甲○○及訴外人葉善訓就系爭土地為繼承登記,其後訴外人葉善訓於98年5 月8 日死亡,復由葉善訓之繼承人即被告丙○○、乙○○就上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應履行前開協議,將登記於其等名下之系爭土地6 分之1 即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移轉所有權予原告,然被告迄今均未履行上開協議,為此訴請被告分別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均表示: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願履行前開協議,移轉土地所有權予原告等語,而認諾原告之主張。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甲○○、訴外人葉善訓等人立有協議書,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登記於被告等3 人之名下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協議書、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4 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被告先後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認諾(見本院卷第66頁及第124 頁),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本院無庸調查原告據以主張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應逕以被告之認諾,准許原告之請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之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但書。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附表一:

┌──┬──────────┬────┬──────┬─────┬───────┐│ 編 │ │ 地 │ 面 積 │ │ ││ │ 土 地 坐 落 │ │ │ 姓 名 │所有權利範圍 ││ 號 │ │ 號 │(平方公尺)│ │ │├──┼──────────┼────┼──────┼─────┼───────┤│ │ │ │ │ 甲○○ │ 1/4 ││ 1 │苗栗縣苗栗市○○段 │ 275-2 │ 2 ├─────┼───────┤│ │ │ │ │ 乙○○ │ 1/4 │├──┼──────────┼────┼──────┼─────┼───────┤│ │ │ │ │ 甲○○ │ 1/2 ││ 2 │ 同 上 │ 275-3 │ 122 ├─────┼───────┤│ │ │ │ │ 乙○○ │ 1/2 │├──┼──────────┼────┼──────┼─────┼───────┤│ │ │ │ │ 甲○○ │ 1/2 ││ 3 │ 同 上 │ 275-5 │ 216 ├─────┼───────┤│ │ │ │ │ 乙○○ │ 1/2 │├──┼──────────┼────┼──────┼─────┼───────┤│ │ │ │ │ 甲○○ │ 1/2 ││ 4 │ 同 上 │ 276-2 │ 161 ├─────┼───────┤│ │ │ │ │ 丙○○ │ 1/2 │├──┼──────────┼────┼──────┼─────┼───────┤│ │ │ │ │ 甲○○ │ 1/2 ││ 5 │ 同 上 │ 276-3 │ 1 ├─────┼───────┤│ │ │ │ │ 丙○○ │ 1/2 │└──┴──────────┴────┴──────┴─────┴───────┘附表二:

┌──┬──────────┬────┬──────┬─────┬───────┐│ 編 │ │ 地 │ 面 積 │ │ ││ │ 土 地 坐 落 │ │ │ 姓 名 │移轉權利範圍 ││ 號 │ │ 號 │(平方公尺)│ │ │├──┼──────────┼────┼──────┼─────┼───────┤│ │ │ │ │ 甲○○ │ 1/24 ││ 1 │苗栗縣苗栗市○○段 │ 275-2 │ 2 ├─────┼───────┤│ │ │ │ │ 乙○○ │ 1/24 │├──┼──────────┼────┼──────┼─────┼───────┤│ │ │ │ │ 甲○○ │ 1/12 ││ 2 │ 同 上 │ 275-3 │ 122 ├─────┼───────┤│ │ │ │ │ 乙○○ │ 1/12 │├──┼──────────┼────┼──────┼─────┼───────┤│ │ │ │ │ 甲○○ │ 1/12 ││ 3 │ 同 上 │ 275-5 │ 216 ├─────┼───────┤│ │ │ │ │ 乙○○ │ 1/12 │├──┼──────────┼────┼──────┼─────┼───────┤│ │ │ │ │ 甲○○ │ 1/12 ││ 4 │ 同 上 │ 276-2 │ 161 ├─────┼───────┤│ │ │ │ │ 丙○○ │ 1/12 │├──┼──────────┼────┼──────┼─────┼───────┤│ │ │ │ │ 甲○○ │ 1/12 ││ 5 │ 同 上 │ 276-3 │ 1 ├─────┼───────┤│ │ │ │ │ 丙○○ │ 1/12 │└──┴──────────┴────┴──────┴─────┴───────┘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