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豪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被 告 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