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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豪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被 告 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下稱照南國小)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補陳其對慶興營造有限公司尚有瑕疵擔保債權可抵銷,本院認有進行調查之必要。另請原告於收受被告照南國小民事補陳狀繕本後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