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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複代理人 戊○○被 告 得春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