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12之現應受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尚未以本案號聲請公示送達被告丙○○,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斟酌是否儘速將本院隨本裁定送達之公示送達稿登報並將報紙一份送達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