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連生人被 上訴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池武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1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0 年4 月29日以100年度抗字第165 號裁定駁回抗告,並經確定在案。本院並於
100 年6 月17日發函通知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