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抗 告 人 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連生相 對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池武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
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0 年7 月21日所為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而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0 年8 月22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