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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重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抗 告 人 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連生相 對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池武雄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