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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合發相 對 人 榮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柯淑錦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榮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柯淑錦(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為榮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使股份有限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時所設,故其選任自應以公司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次按公司法第208 條之1 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榮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勝公司)尚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12,328,549元,惟該公司唯一負責人楊溪於民國98年10月20日死亡,其餘董事遺缺待補,如未能及時處理所欠稅款,將使該公司債務擴大而有受損害之虞,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楊溪之繼承人楊福壽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以利稅捐之執行追繳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欠稅總歸戶查詢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表、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楊溪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目前已無任何董事得行使職權,已堪認定。又相對人滯欠國稅局之營業稅及罰鍰高達12,328,549元,若無得行使董事職權之人及時為相對人處理上開欠稅,將致債務擴大而使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且各項稅捐稽徵文書之合法送達與否,亦影響相對人之權益,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榮勝公司除楊溪外之股東為楊福壽(12,500股)、楊鑾仔(500 股)、柯淑錦(7350股)、張芳森(150 股)、楊陳草(1250股)及古秀貞(1250股)等人,有榮勝公司股東名簿在卷可佐(見卷第67頁)。楊福壽雖為榮勝公司之最大股東,惟楊福壽有詐欺、背信前案紀錄,且目前因涉及詐欺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卷第45至50頁),上開案件偵查結果未明,故楊福壽目前尚非擔任榮勝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適當人選。而柯淑錦為榮勝公司第2 大股東,其雖具狀表示無意願擔任榮勝公司臨時管理人,惟柯淑錦所有榮勝公司股份股數達7,350 股,投資金額達7,350,000 元,且柯淑錦為榮勝公司最大股東楊福壽之配偶(見卷第71頁),與榮勝公司關係密切。又柯淑錦係00年0 月00日生,為具備正常智識,得處理相對人公司事務之人,其住居於苗栗縣苑裡鎮,與相對人設址相近,處理相關事務尚屬便利,且其無詐欺或背信之前科紀錄,故認以柯淑錦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方符合相對人公司之最佳利益。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