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即吳邦染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吳邦染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終結乙事,另行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保存簿冊文件清單。
三、聲請人同意擔任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
四、聲請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