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司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即吳邦染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吳邦染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終結乙事,另行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保存簿冊文件清單。

三、聲請人同意擔任簿冊保管人之同意書。

四、聲請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