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呈報清算展期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未能依法完成清算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