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甲○○(大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26日就任,經本院於99年3 月
4 日苗院源民有199 司司1 字第5940號函准予核備,依法應於6 個月內完成清算。惟因公司尚有未收取債權,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6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6 月25日起展延至99年12月24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