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東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台公司)之清算人,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且以98年3 月4 日苗院燉民安98年度司字第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續因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本院以98年度司司字第2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9年3 月5 日。現因近日宣告破產案件,仍待本院審理准駁,以及PA機器設備業遭債權銀行出售抵償借款之金額及開立發票等是向仍須洽相關當事者釐清,致仍無法於前開清算期限內清算完結,請准續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本院前以98年度司司字第2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9年3 月5 日止,聲請人如有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展延清算期間屆滿即99年3 月5 日前申敘理由向本院聲請展期。惟聲請人遲至99年3 月9 日始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有收文章戳蓋於聲請狀可稽,清算期間顯已屆滿無從展延,是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