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鑫相 對 人 孫松寧即林佩樺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林佩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 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案外人林佩樺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4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28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渣打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8年9月29日起至118年
9 月2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原債權人渣打銀行再分別於99年9 月17日、99年9 月8 日將本件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經地政機關於99年9 月27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完畢。
(二)嗣案外人林佩樺即於88年10月6 日向原債權人渣打銀行借款190 萬元(嗣經債權讓與予聲請人),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88年10月6日起至108 年10月6日止,並以每月為1 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借款人死亡而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98年8 月7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185,50
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原借款人林佩樺於98年10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均為拋棄繼承,經本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4 號民事裁定選任孫松寧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4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9年12月10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得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1│苗栗縣│竹南鎮 │中興 │ │1994 │建│ 20.00 │2000分之 │ ││ │ │ │ │ │ │ │ │134 │ │├─┼───┼────┼───┼──┼────┼─┼──────┼─────┼──────┤│ 2│苗栗縣│竹南鎮 │中興 │ │2010 │建│ 345.00 │2000分之 │ ││ │ │ │ │ │ │ │ │134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合計 │途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1│1213│中興段 │龍鳳里8 │住家用、│第五層:93.37 │陽台:14.32 │全部│含共有部分中││ │ │1994、 │鄰龍山路│鋼筋混凝│總面積:93.37 │ │ │興段1201建號││ │ │2010地號│一段177 │土造、七│ │ │ │之34977分之 ││ │ │ │號五樓 │層 │ │ │ │2345、1216建││ │ │ │ │ │ │ │ │號之24403分 ││ │ │ │ │ │ │ │ │之16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