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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5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8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劉麗美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6,830元 │聲請人墊付。 ││ │ │ │├──────┼───────┼──────────────────────┤│合 計│ 6,830元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說明: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6,830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