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96號聲 請 人 林文聰
林黃明珠相 對 人 吳聲祈
連陳春李郭宗傑林莊綢林素珍魏仕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王宏銘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 11,791元 │聲請人墊付。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0,600元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00元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600元 │ │├─────────┼───────┤ ││ 合 計 │ 41,791元 │ │├─────────┴───────┴─────────────┤│說明: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1,791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