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代位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據前開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13、14之規定計算所應繳納之裁判費。
三、請求之法律基礎(請具體表明法條依據及實務見解)。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