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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家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代位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據前開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13、14之規定計算所應繳納之裁判費。

三、請求之法律基礎(請具體表明法條依據及實務見解)。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建和

裁判日期: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