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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消債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附表:

⒈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專用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

⒉具體說明自何時毀諾、協商後實際還款期數及金額、毀諾當時

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之原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⒊債務人配偶廖宏龍自98年迄今有無工作收入?若有,請提出薪

資證明文件;若無,其於本件更生聲請前2 年內是否領有各項給付、津貼及補助(如失業給付等)。

⒋提出債務人配偶廖宏龍自96年迄今之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⑵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⑶往來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等相關資料,並明確說明廖宏龍所持有股票現值為何。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