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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丙○○代 理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官甲○○明知聲請人與協和醫院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確認身分關係之訴訟,仍故意認定為定期給付訴訟,並據以核定裁判費,經聲請人聲請更正,遭其駁回,顯見其係故意不依法律規定而為裁判,且圖利國庫、侵犯人民之財產權、妨害司法公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之虞之情形。又該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前3 次裁定均分案由法官甲○○審理,行政作業上顯有違失,而有同法第32條第7 款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之應自行迴避情形。聲請人已對本院99年4 月6 日99年度補字第180 號補費裁定聲請再審,為此聲請法官甲○○應迴避該再審事件之審理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甲○○迴避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 號事件(即聲請人對本院99年4 月6 日99年度補字第180 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之審理。惟查,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1 號再審事件並非由甲○○法官審理,業據本院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甲○○法官迴避,容有誤會,其聲請迴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人

法 官 游欣怡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