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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仍須債權人已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已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者,始克相當,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25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願供擔保,請求於本院99年度司拍字第5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事件,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之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經查兩造間並未有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以相對人既尚未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