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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苗簡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257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對被告甲○○等人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內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補正聲明狀之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㈢訴訟事件。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19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載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得知其請求判決之事項為何,亦無法據以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用,其起訴之程式於法不合,爰予定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