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1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土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黃欽竹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明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
二、提出準備書狀詳載本件所追加之全體被告正確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