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文國被 告 劉考妹
劉文城劉文衡劉文亮劉俊麟即劉文鎮劉文祥劉文成劉文硯劉曉臻即劉春香劉曉怡劉浩緯劉謝霖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348 號請求確認房屋共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