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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苗簡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文國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考妹

劉文城劉文衡劉文亮劉俊麟即劉文鎮劉文祥劉文成劉文硯劉曉臻即劉春香劉浩緯劉謝霖劉曉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共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3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查詢單、本院民事查詢單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