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請求塗銷分割登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9,000 元(計算式:系爭90地號土地面積33 8平方公尺X 公告現值1,000 元+ 系爭90-6地號土地面積925 平方公尺X 公告現值1,000 元+ 系爭90-7地號土地面積926 平方公尺
X 公告現值1,000 元=2,189,000 元);另備位聲明請求給付土地價差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聲明定之,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