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寅○○被 告 丑○○
甲○○子○○壬○○癸○○庚○○丁○○己○○戊○○乙○○丙○○辛○○辰○○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下同)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