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王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2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