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8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