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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乙○○即釋海藏).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被 告 甲○○即釋法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對於被告學院之董事會成立有所爭執,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甲○○( 即釋法見) 對法明寺之管理人資格不存在,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10-05-25